第二章
任务、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
第六条
本行业协会以“行业服务、行业自律、行业代表、行业协调”为基本职能。协会的具体任务是:
(一) 制订和贯彻摄影业行规行约、质量标准、服务规范、产品标准;组织摄影技术、艺术交流。
(二) 协调会员与会员、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、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、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。受理消费者对摄影行业企业的质量投诉,进行产品质量鉴定。
(三) 组织咨询服务、摄影展览、会展招商;开展摄影业相关专业工种的人员培训、行业信息交流、以及与摄影相关产品的推介活动。
(四) 反映会员要求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督促会员执行政府的有关法令法规。对于违反行规行约和政府有关规定,致使行业形象受到损害的会员,本会有权按章程规定进行处罚。
(五) 发展与国外摄影同行之间的联系,推动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。
(六) 开展摄影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、统计和整理工作,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规划、政策、立法等方面的建议,并参与有关活动。
(七) 法律法规授权、政府委托,开展摄影业务技术考核、授予技术职称;发布行业信息、公信证明;开展行业价格协调、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。
(八)法规授权、政府委托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。
第七条
本行业协会业务范围是:从事摄影业的业务指导、标准制定、参与行业管理、国际交往、人才培训、技术考核、咨询服务、摄影展览、会展招商、协调仲裁。
第八条
本会活动原则:
(一)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,遵守有关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
(二)本会开展活动,诚实守信、公正公平、不弄虚作假、不损害国家、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;
(三)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,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,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;
(四)本会开展活动时,遵循“民主集中制”和“自主办会”原则,做到工作自主、人员自聘、经费自筹。